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桂发改办公[2007]3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不规范公文退回重新办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本委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了增强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报送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我委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规定要求办理。对报送的不规范公文,原则上不予办理,将其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凡报送的公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公文: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请示公文中的事项不需审批的。
    三、主送单位不当的(如不是领导同志交办或不属紧急、重大、绝密事项而主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应报送审批的事项而错报的)。
    四、报送公文不符合时限要求的。
    五、越级行文的。
    六、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而未征求或已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但对是否采纳意见未按规定协商说明的(如是开会协商意见一致的,要有协办部门负责同志的签字;如是发文征求意见的,要将协办部门的意见一起附上,并说明协调情况;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中必须明确、具体地列出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并附上部门的意见)。
    七、请示一文多事、一事多文、多头报送或请示事项不明确的。
    八、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九、文种使用不当的。
    十、请示件未标注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或手机号码)。
    十二、未加盖发文单位印章或使用印章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附件或其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十四、其他不规范问题需要退文的。
    需退回重新办理的不规范公文,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或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退文单》,并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连同公文一并退回报文单位。电子公文如有上述不规范问题,在电子公文办理系统中注明退文原因,并通过电子公文办理系统退回报文单位。
    有上述不规范问题但属重要紧急或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办公室(或行政服务中心)请示分管领导后再做处理。
    要重视公文办理工作,加强对公文办理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公文办理的相关规定,有效杜绝报送不规范公文现象。
    我委将视情况在全区发展改革系统通报退文情况。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退文单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秘书工作 公文处理 通知
  抄送:委领导                              (共印160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印发
   录排:莫燕                                校对:林石火